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安裝細則

詳細內容

依據消防法第六條規定,未裝置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且須於106年12月底前裝置完成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罰則

依據消防法第35條,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時,依下列情節嚴重性處罰:

一、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據消防法第37條,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違反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何時需裝設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

99年5月19日前之場所:

→100年12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99年5月19日至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前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之場:

→100年3月31日前應裝設完成。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生效後之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場所:

→新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時需裝設。

依法不需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場所:(所有住家)

→106年12月31日前需裝設完成